通政发〔200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7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