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南通市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