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通政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事项清理的规定,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确定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43个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227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含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示;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和后续管理。
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核、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备注"说明,有关实施机关目前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具体规定及时调整。
三、今后,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实施新的行政许可事项,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