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废止一批与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通政发〔2004〕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经2004年8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市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1件、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4件(详见附表),现予公布。
本次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研究相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新的管理思路,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