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发〔2004〕10号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猛攻投入、扩大开放和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战略部署,推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招商引资的浓烈氛围,现就市级机关各部门引荐资金的考核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荐资金的考核范围与考核基数
(一)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关系的作用,搜集引资信息,积极引荐资金。引荐资金包括引荐外资和引荐市外民资等内资(指市外国内单位、企业、个人来南通的投资)。引荐外资以考核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为计算依据。引荐市外民资等内资,以市外单位、企业、个人在我市新批到帐注册资本金为计算依据。各部门年初向市委、市政府主动申报为开放型经济、民营经济和重大项目服务的内容与措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及在年度内为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或市外民资等内资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项目服务得到投资者好评的,经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或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认定后,也可作为考核内容计分奖励。
(二)根据各部门职责与招商引资的关联度、与经济工作的紧密度,确定各有关部门引荐资金的考核奖励基数(2004年市级机关引荐资金考核奖励基数见附表)。未下达引荐资金考核基数的市属部门,如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引荐资金额达到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完成引荐资金考核奖励基数的部门进行奖励。
二、引荐资金的登记确认条件
(一)引荐项目的登记实行首位登记确认制。各部门引进外资项目需到市外经贸局外国投资管理处登记,引进市外民资项目需到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招商组登记,引进市外其他内资项目需到市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处登记;同一项目有2个以上部门共同引荐的,引荐金额由共同引荐单位协商登记。
(二)项目确认时,引荐部门须提供引荐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复印件;项目落户所在地政府(含开发区)打入引荐单位帐户至少不低于实际到帐金额的2‰的人民币的凭证(以下简称“引荐凭证”)。
三、引荐资金的考核奖励办法
(一)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办发〔2004〕12号文件精神,市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台办、外办、工商联引荐资金任务占职能工作目标总分的10%,其它除政法部门、条管部门外的所有部门、单位,引荐资金任务占职能工作目标的5%。
(二)为推动市级机关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凡有引荐资金考核基数的部门,按人均300元/年标准拨付工作经费。
(三)引荐的内外资项目的资金额达到考核基数的,凡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的单位按规定计分,并按单位人员编制内的实有人数给予人均400元/年的工作鼓励奖;凡能同时提供引荐凭证的单位按规定计分并按人员编制内的实有人数给予人均800元/年的工作鼓励奖。对未有项目引荐,而以服务开放型经济、民营经济和重大项目为考核内容的部门,经考核通过的按人均400元/年给予奖励。引资额未能达到考核基数的,按比例核发工作鼓励奖。对实际到帐额超过考核基数并提供验资报告和引荐凭证的单位,另按引荐资金实际到帐额超额部分的2‰拨付工作鼓励奖。
(四)中央、省驻南通直属机关引荐登记并提供验资报告和引荐凭证的项目,按实际到帐的2‰标准拨付工作鼓励奖。
(五)引荐资金重点用于招商引资费用和对招商有功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福利。
(六)对引荐资金有重大贡献的机关工作人员,市委、市政府将优先给予嘉奖、记功、晋升等奖励,并对部门领导班子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引荐资金的奖励费用来源
(一)招商引资的工作经费、工作鼓励奖、2‰的加拨工作鼓励奖由市财政支付。 (下转第27页)
(二)凡引荐项目落户县(市)区(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除工作经费、工作鼓励奖、2‰的加拨工作鼓励奖以外的奖励资金按双方协议由项目落户所在地支付。
五、引荐资金的审核和监督
(一)建立市引荐资金考核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徐国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钱中怡(市政府副秘书长)、蔡惠忠(市政府副秘书长)、缪三义(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外经贸局、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各指定1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外资部分由市外经贸局承担,市外民资部分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其他市外内资部分由市经贸委承担,具体负责审核业务工作和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培训。
(二)为确保引荐资金真实,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对将他人引资项目变相作为本部门引荐项目等弄虚作假引荐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委发〔2003〕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级机关2004年引荐资金考核奖励基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