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4-07-0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办发〔2004〕5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苏办〔2003〕2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认真做好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多年来,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提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政协工作的地位更加突出。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快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两个率先”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办理市政协提案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制度。

  (一)交办接办。每年市政协全委会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召开专门会议,交办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接到市政协提案后,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阅看和交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及时解决办理中的问题。承办人员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办理工作。对反映重大问题的提案,党委(组)要集体研究办理工作和回复意见。交办会后如有个别提案需要调整承办单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与交办机关协商确定,不得自行转给其他单位办理。

  (二)办理期限。承办单位一般要在接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者和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

  (三)独办、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明确独办的,由承办单位单独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明确分办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明确会办(分主办和协办)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相互配合,主动协商,不得相互推诿。协办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交办机关。主办单位要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提案者。主、协办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应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交办机关。

  (四)办理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形成比较切合实际的办理方案。加大开门办理提案的力度,坚持上门走访、开会座谈、邀请委员视察等行之有效的办理方法;探索重点提案采取提案委员会、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三结合”,提案者、承办单位“两见面”的协商办理座谈会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虚心接受,并制定切实的改进措施。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要努力寻求解决的途径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有些目前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
对上年已经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提案,要加强跟踪办理,努力把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五)复文(含协办件)要求。答复意见须经单位负责人审签,按统一格式行文,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解决不了,用“c”标明;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三、切实抓好重点提案的办理
  各承办单位对当年的市政协提案要进行研究分析,确定重点办理的提案,并由单位负责同志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对市政协确定的重点督办提案,各承办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自觉接受市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

  四、高度重视委员的反馈意见
  各承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如提案者在《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表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对待,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沟通,继续办理,再次答复;对委员反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要在今后工作中积极采纳。

  五、认真做好办理总结工作
  各承办单位要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下属部门和经办人员,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积极做好优秀提案推荐工作
  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的标准是:(一)提案内容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等重大问题,围绕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二)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意见;(三)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四)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