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发〔2004〕12号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快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宽裕型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也是服务“两个率先”、落实“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为了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推动全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方式,坚定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
确立生态环境优先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建设、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在建设中优化生态环境。一方面,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制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和体制,从企业产品生产小循环试点开始,向区域经济包括工业小区、开发区乃至城乡建设延伸,逐步实现整个社会的大循环;另一方面,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环保产业为重点,促进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十五”期间,在逐步完成重点流域和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第一、第三产业清洁生产审核。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地方排污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开发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它绿色认证,力争在“十五”期间,全市所有省、市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要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重点外贸生产企业和综合型企业全面开展iso14000认证。
二、重在建设,不断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切实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小城镇环境规划的指导,重点中心镇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合理调整乡镇工业布局,推进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积极推广生活污水净化处理;要积极寻求秸秆综合利用途径,重点推广秸秆饲用、秸秆气化、食用菌栽培和多途径秸秆还田等新技术,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或随意弃置;对畜禽粪便实施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2005年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到期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闭;整治镇容村貌,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到2005年,各县(市)区建成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不少于2个,其中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优美乡镇不少于1个。
加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如皋市、如东县、海门市要进一步巩固国家生态示范区创建成果,海安县、通州市、启东市要加快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步伐,力争2005年前各县(市)全部通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验收,南通市建成国家生态示范地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物种的引种驯化工作,提高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加强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非生态保护性的项目建设,杜绝在保护区内新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同时,严格治理工业和生活污染,恢复和扩大森林植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增加长江口北支湿地建设投入,有针对性地加强各功能区管理,力争在2005年年底之前建成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全力打造南通绿色农业品牌。到2005年,争取全市主要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积极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实施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全程监控。认真制订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到2007年,全市有机食品基地转换面积不少于耕地面积的2.5%,各县(市)区至少都要建成1个规模化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十五”期间,力争一个县(市)建成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两个县(市)建成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力争60%以上的乡镇达到生态农业建设示范乡镇验收标准,到2010年所有县(市)区达到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标准,争取我市在全省率先建成生态农业示范市。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建设绿色南通。按照小康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科学制订林地、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对全市主要公路、河道、铁路等通道的绿化,形成城市与镇之间,镇与镇、镇与村、村与村之间的绿色走廊,加强沿江、沿海防护林建设,提高市域整体生态环境效益。严格执行绿线管理制度,禁止改变规划绿地的用地性质。在扩大绿地建设的同时,做好绿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山体和植被的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以中心城区绿化为核心,建制镇绿化为重点,农村林网为基础,各类绿地衔接合理,生态功能完善稳定”的城乡一体化绿地体系,确保到2005年,建成绿色通道400公里,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2009年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沿海城镇建设和工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严格控制陆源、船舶和养殖污染物的排放。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规范排污口设置。加大对入海污废水的监控力度,健全海洋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预防赤潮灾害。全面建立海域使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加强对海岸带、近海湿地、人工鱼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
三、突出重点,加快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继续抓好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河流的污染程度和河道等级进行科学整治,加大河道的清淤频次,增强长江引水量和内河水的环境容量,形成北引南排的格局;将城市河道整治与城市水利、环境水利的要求相结合,把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有机融合到城市河道整治之中,形成“水清、岸绿、景美、游畅”的城市新景观。大力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04年年底之前,市区污水处理能力形成22万吨/日的规模。以通启运河、通吕运河为重点,突出解决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问题。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或破坏的项目、设施,要依法关停或搬迁;对重大项目建设要慎重论证,坚决保护好水源水质。切实加强运输船舶污染的管理与控制,严禁船舶向水体抛洒和排放废物、废油、废水,确保输水干线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在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积极抓好燃煤电厂脱硫工作,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到2005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十五”计划要求的范围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减少10%,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20%。
巩固工业污染源治理成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依法关闭污染严重企业,严防“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在所有企业推行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实行停产整顿。加快造纸、水泥、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到2005年,全面淘汰石灰法制浆工艺,淘汰年产2万吨以下黄板纸、年产5万吨以下其他化学制浆生产企业,依法搬迁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泥企业,逐步搬迁地处市区且难以治理的水泥企业,全市化工企业cod、总氮、总磷及特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治污单位进行治理,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
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步伐。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开发区、新建居民小区必须实施“雨污分流”,不断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以2002年为基数,全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逐年提高3%。到2005年,确保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市地表水中高锰酸盐指数达到《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市、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6%以上。继续加强对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加快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严格实行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城市集中供热建设,限期淘汰和改造小型燃煤锅炉;加强对建筑施工和道路施工的管理,逐步推广使用以液化气为燃料的绿色交通,减轻烟尘、粉尘、扬尘和汽车尾气污染,确保全年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保持在80%以上。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通过切实有效的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名保持全省前列。
深入开展社区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城镇社区人居环境。把创建“绿色人居环境社区”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力争2004年全市“绿色人居环境社区”建成率达15%以上,2010年达到60%。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确保到2005年把我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四、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
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制定和完善投融资、规费征缴等方面的经济政策,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通过并购、项目融资、bot、tot等形式,逐步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企业化、市场化。积极利用债券和证券市场,扩大环保筹资渠道。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建立环境价格体系,实行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水处理按质收费制度,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用经济杠杆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尽快调整城市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征或逐步调整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费,逐步开征垃圾、污水处理费。抓紧制定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扶持政策。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转让机制。对环保设施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
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按照投资社会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的要求,变分散治污为集中治污,由专业化的环保服务企业向污染责任者提供有偿服务。积极发展环保咨询、产品营销、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大力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加快环保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国产化进程,提高环保装备标准化、系列化和成套化水平。完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环保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组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集团)。开发一批市场急需、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重点品牌产品,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精”的方向发展。
五、强化保障,切实提高环保工作整体水平
进一步加快环保法制建设步伐。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农药污染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配套的地方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努力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统一、精简、效能原则,加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的建设。按照城市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需要,在市辖区和开发区开展设立环保派出机构的试点工作。乡镇要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调整环保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日常考核要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参与,考核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全面加强和改进环保部门的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支持和督促环保部门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协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监督重点,组织代表、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或视察活动,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重大环境案件,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环保工作。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层级监督。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经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污染防治基金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专项经费,污染防治资金不得低于同级地方财政收入的3‰,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逐步扩大污染防治基金规模。拓展社会和市场融资渠道,“十五”期末,全社会环保资金投入占全市gdp的比例达到2%。
加强环境科技研究与攻关。“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发展重点为: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建设理论体系和实践研究、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流域环境管理体系研究、中水利用及资源化研究开发等。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境科技研究课题申报指导计划,以指导和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课题研究和攻关。要立足本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优势,组建产、学、研一体的孵化基地,并以此为支撑点,加强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准确、及时、高效、全面的原则规范和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全省空气环境质量、河流市际交界断面、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增强远程自动监控能力。推进环保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核设施等辐射环境的监测与管理,确保万无一失。提高环境监督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危害,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六、发动群众,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保的机制
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意识。加强在全社会进行基本国情、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生态理念和法制观念。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各级教育、劳动部门要重视环保知识教育、培训,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和“四五”普法活动,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人们的环保、生态意识和环境忧患意识,让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人心,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专门队伍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发动、组织和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环保工作,形成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广泛群众基础。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积极探索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利益机制。建立环境诚信制度,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程序、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保审查、排污收费等方面情况,扩大公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倡导生态文化,鼓励绿色消费。大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院落”、“绿色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并与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组织人们参加环保志愿者活动。
七、加强领导,健全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各级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实行项目建设生态评估制度,每年解决一批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并建立统一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的要求,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组织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制订实施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办法;编制部门要指导各地健全环保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环保综合平衡工作,牵头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贸部门要加强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计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建设部门要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调配,加强水功能区划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湖河道清淤工程;农林部门要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探索农业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组织实施植树造林、栽花种草行动,绿化南通,美化南通;交通部门要加强船舶交通污染控制及管理,指导各地建设船舶交通污染物收集和处理设施;物价部门要加快价格改革步伐,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污染治理产业化;科技部门要安排重大环保科技攻关项目,解决治污关键技术,组织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科技示范工程;卫生部门要通过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等活动,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商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宣传、教育、人事、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公用事业、城市管理、旅游、法制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要强化对执行环保政策尤其是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将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保目标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