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段沿江企业使用长江岸线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4-10-1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沿江岸线的统一管理工作,市政府于2004年5月研究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江海岸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04〕46号)。为进一步加大岸线整合力度,切实保护宝贵的岸线资源,实现岸线的集约化开发、可持续开发,提高岸线资源利用率,现就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市区段沿江企业(以江堤为界,陆域纵深1公里以内的所有企业)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都必须符合沿江生产力布局规划、土地及岸线投资强度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

  二、市区段沿江企业使用沿江岸线和相应后沿陆域纵深规划范围内土地的项目,必须根据市政府通政发〔2004〕46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我市涉岸项目联审程序进行审批。新建项目必须满足岸线和土地投资强度控制要求。对不符合沿江生产力布局规划、土地及岸线投资强度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的市区段沿江企业,要严格控制其改建、扩建;对岸线、土地或码头等资源使用效率连续两年低于同类项目平均水平50%的,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有偿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优化。

  三、对市区段沿江已改制企业土地使用的要求。各相关企业在办理港区后沿陆域纵深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手续时,其受让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与该地块的使用功能、该段岸线及后沿陆域的规划相符。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前,受让企业需先行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的相关承诺协议。如未按承诺,私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无正当理由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其岸线及后沿陆域土地使用权。

  四、对市区段沿江已改制企业建设项目的要求。各相关企业使用沿江中深水以上岸线及相应后沿陆域纵深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规划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市国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五、对市区段沿江拟改制企业实行改制时关于岸线使用的要求。鉴于沿江企业拥有的岸线、土地或码头资源等存量资产十分宝贵,是今后岸线整合的重点,因此,市区段沿江企业改制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区段沿江拟改制企业,予以积极扶持,鼓励其及早实施改制,通过改制做大做强,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区段沿江拟改制企业,必须结合改制限期实施易地搬迁。

  六、今后,各县(市)对辖区范围内的沿江企业使用沿江岸线和相应后沿陆域纵深规划范围内土地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通政发〔2004〕46号文件执行。有关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可报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