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04〕37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市直改制企事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切实加强市直改制企事业离休干部
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委组织部 市体改办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编办 市委老干部局 2004年3月22日)
随着市属企事业改制的深入,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安置管理服务好市属改制企事业离休干部,切实落实各项待遇,是关系到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老干部队伍稳定的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事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事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领导,确保相关待遇的落实。市各主管部门(含控股公司,下同)对所属企事业改制中涉及老干部安置等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在企事业改制时要把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和待遇落实纳入企事业改制的整体方案,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妥善处理。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事业改制中的老干部工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要确保改制企事业老干部工作有机构负责、有具体人管,确保改制企事业老干部安置到位,各项待遇落实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二、切实做好改制企事业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管理服务到位
鉴于改制企事业所有制的多样性,对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市属国有(包括独资、控股)企事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继续由企事业负责。
(二)关闭、破产、国有资产不占主导地位同时又不具备管理服务能力以及改制为非公有制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按上收一级的原则由原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可建立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三)被兼并、出售的企事业,兼并收购方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由原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外单位兼并的企事业,也由原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和待遇落实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要统筹安排好企事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工业系统以外的无主管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新建立的市直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职数配备,由市编办核定。
三、切实做好改制企事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待遇落实到位
(一)各主管部门、单位、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要按照规定建立老干部政治待遇落实机制。要根据党章规定,按照老干部党员人数多少,建立老干部党总支或党支部;根据老干部居住分散等特点,可在自愿、方便的前提下,按片建立老干部党支部或党小组。各老干部党支部或党小组要在老干部党总支或党支部统一安排下,按规定组织老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定期组织他们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各项活动以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老干部都置于党组织的管理之中。
(二)规范完善离休干部各项费用的落实机制。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8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按企业改制当年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提90000元/人,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离休干部的特需费、健康休养费、交通费等按15000元/人标准计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发放。对离休干部其它原由单位承担的有关费用,如单位统筹使用的特需费、节日慰问费、书报费以及必要的活动经费等,由管理服务单位解决。其中,国有企事业在企事业国有股收益中解决,管理服务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其申报市财政核拨,保证这部分老同志各项待遇按时落实到位。
(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离休干部离休费、专项经费、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以及护理费、年终一次性补助的落实工作。市财政部门在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保或有关部门划拨,并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对市直改制企事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对各单位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