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业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4-04-2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0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我市从2004年起统一调整农业税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全市农业税税率由7%统一调减为4%。无固定收入土地的农业税税率由4%调减为2.3%。农业税附加仍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的20%计征。未纳入农村税费改革的国有农场、政法系统农场和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的农业税,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1号)规定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部分,同比例调整农业税税率,下降幅度为42.86%。

  二、各地由于兴办道路、桥梁等乡村公益事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农户的计税面积。

  三、各县(市)、区因调整农业税税率影响村级三项资金及乡镇财力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予以弥补,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四、农业税税率调整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已组织开展了实施方案的测算、制订并报省审批。方案经批准后,要将调整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征收额于4月底前分解落实到农户。

  五、调整农业税税率,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的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农业税税率调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广大农民得到实惠。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