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04〕3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并实行一事一议筹劳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苏办发〔2004〕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2004年控减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一事一议筹资”和“一事一议筹劳”制度 要按照“上限控制、民主议事、议批结合、张榜公布、监督使用”的原则,规范“一事一议筹资”和“一事一议筹劳”制度。从2004年起,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实施一事一议筹劳制度。一事一议筹劳的对象为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的农村劳动力。一事一议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日左右,最多不超过8个工日。一事一议筹劳以出工为主。实行以资代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以资代劳每个工日的工价不超过10元。继续实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一事一议筹资实行上限控制,仍按2001年省税改领导小组批准方案执行,即海门市、启东市为每人25元,通州市为每人22元,其余县(市)区均为每人20元。 要严格规范筹资、筹劳的程序,切实加强筹资、筹劳的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今明两年,筹资、筹劳重点用于村级水利建设。村委会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分批实施”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村内兴办的生产、公益事业项目,经村民小组组长会议论证后,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不得进入农民负担卡。严禁将筹资、筹劳用于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建设项目。村内发展社会事业要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在财政转移支付不能满足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情况下,村民自费办公共事业、管理村级事务的一项制度,各地要十分珍惜民资民力,切实尊重群众意愿。村内筹资、筹劳一律用于本村,县、乡两级一律不得平调和统筹。但是,部分村级河道、村级公路等基本建设涉及到多村需要协调和公平分担的,一事一议筹劳部分可以有偿调剂,乡镇和相关村委会之间必须签订有偿调剂的协议。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筹资、筹劳中的违规事件,对严重侵害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突出问题,不仅要责令限期纠正,而且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为确保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目标,对农村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残疾人、特困户和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因素导致负担增加的纯农户、种粮大户等实施农业税社会减免。对遭受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损,根据受灾程度,给予农业税灾歉减免。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全额先减后征。农业税灾歉减免实行县设专户管理,由财政直接发放。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以及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家庭确有困难或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劳力,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予以减免。 三、加强村级资金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继续对村级管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物价及实际支出不断增加的状况,在财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扩充村级管理资金的规模,切实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县、乡镇财政部门要确保核定的资金进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挪用、截留。农业税附加随正税下调后,村级管理资金所形成的缺口由财政全额补给。要严格规范村级管理资金的使用,继续严格执行村级管理资金的使用程序和开支范围。村办公经费及村其他开支项目所需经费,由县级专户分期直接拨入乡镇农经部门的村级资金帐户。各地要严格控制村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五保户供养标准及村级办公经费开支范围。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应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村级资金。已将上述支出列入村级开发范围的,其收支都应作相应调整。有关部门组织的村干部外出考察、培训费等实行“谁组织、谁开支”的办法,一律不得列入村级资金帐户开支。 四、加强控减农民负担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 继续实行农民年度承担费用方案和筹资筹劳的审批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逐级报核审批的要求进行上报、审核备案。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民承担的农业税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统一规范进卡,实行“一卡清”。今年,各县(市)区的农民负担方案应于4月上旬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农民有权拒绝任何卡外的强制性收费。规范税费的征收行为,坚持税与费分开征收、分别管理。农业税征管要全面落实“十不准”的规定和“五到户”的办法,由农税机关直接征收,乡镇不得向村下达税收任务。坚持涉农收费专用票据制度。向农民收取税费必须出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农业税税票和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监制的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否则农民有权拒交。生产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谁服务谁收费、谁经营谁收费、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严格按照向农民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象收取,不得搞摊派或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采用非法手段,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里扒粮抬物和上门收取税费。 五、加大涉农负担信访办理和严重案(事)件的查处力度 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做到有一件答复一件,对发现的问题有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农负担案(事)件的信息报送和查处、报结工作和辖区内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严重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更不得压案不报。各地对涉农负担来信来访和涉农负担案(事)件的查处要作出专题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集中查处,要受理一批,查处一批,通报一批。年底,市将对各地涉农负担信访量及查处率进行考核并通报。坚持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农民负担执法互查通报制度,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监督轨道。强化重点乡镇管理制度,强化农民负担监控点制度,强化涉农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违法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严重案(事)件的举报后,及时向监察等执法部门上报并立案,按有关程序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按照中办发〔2002〕19号文件的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六、切实加强对控减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农民负担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干部要增强对农民群众的感情,千方百计、真心实意地为农民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当前,各级财政要重点增加对农村五件实事、“三清工程”、村级水利等方面的投入,逐步缓解在基础设施方面城乡差别日益扩大的趋势。要处理好办实事与减负的关系,要按照统筹发展的思路、通过增加财政投入的路子来办农村的实事,切忌以“办实事”为名,增开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政策教育和群众观念教育。当前,要将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负政策作为教育和培训干部的必修课程。从事农村工作的县、乡镇干部,必须熟悉和深刻领会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负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组织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负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县、乡镇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不断完善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建立完善涉农负担问题谈话制度,对涉农负担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上一级党政领导要及时与下一级党政领导谈话,督促其解决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市)区、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严格按照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