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04〕38号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市级机关创建全省最佳办事环境及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通办发〔2004〕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奖金、补贴及福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1〕244号)精神,现就市级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和委托考核单位机关作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及实施主体
市级机关部门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其它下属单位,按照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对未列入市级直接考核的单位,受市机关作风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市民主党派机关由市委统战部实施考核,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实施考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房管局实施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建全省最佳办事环境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统一部署和层级管理的要求,参照市级机关部门职能目标和机关作风建设共性目标任务书制定的内容,结合被考核单位的职能,对其分别确定年度考核的职能工作和共性工作目标及其各项目标的分值,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把部门目标和责任落到实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任务书由主管部门和受委托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制定。
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参照职能目标、作风建设共性目标和综合评议“三位一体”的考评体系,结合部门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内部考核评比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原则上不搞重复考核、多头考核。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机关主管部门和受委托部门研究制定。目标任务书和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分别报考核办和作风办备案。
三、考核等次及奖金安排
(一)考核等次:参照市级机关部门创建全省最佳办事环境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次,对被考核单位设置相应的考核等次。
(二)考核等次的占比:凡主管部门被考核为先进单位以上等次的,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考核等次的占比一般为:先进以上不超过30%,良好不超过30%,其余为达标;凡主管部门被考核为良好等次的,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考核等次的占比一般为:先进以上不超过25%,良好不超过25%,其余为达标;凡主管部门被考核为达标单位等次的,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考核等次的占比一般为:先进以上等次不超过20%,良好不超过20%,其余为达标单位;凡主管部门被考核为诫勉单位和不满意单位的,其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考核等次的占比一般为:先进以上不超过15%,良好不超过15%,其余为达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房管局下属单位一并计算考核奖惩等次比例。其他委托考核单位考核等次的占比一般为:先进以上不超过25%,良好不超过25%,其余为达标。如确需超过此比例的,须报市机关作风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被考核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经考评小组考核,主管部门、委托部门研究,也可以定为诫勉单位或不满意单位。
(三)市级机关下属被考核的行政单位及委托考核的单位,其奖金基数参照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基数执行;市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奖金基数,按略低于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基数执行。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奖金比例,参照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比例执行;考核奖金在考核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纳入部门(单位)工资福利总额管理,由单位按照改革的要求自主决定内部分配。考核结果要报市考核办核批、市作风办备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被考核单位的基数奖金由市财政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分别列入部门预算,经考核超基数增发的奖金,原则上由单位通过压缩支出来解决;暂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被考核单位及部省属驻通单位经考核发放的奖金,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市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对未经考核、审批或核准发放奖金的单位,按照通政发〔2001〕244号文件规定,加倍收取政府统筹调节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督查,对违规违纪者,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程序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实施要求
市级机关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对直属单位、委托考核单位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及奖惩工作,将年度考核工作和目标管理情况列入市本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日常考核范围,建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开展考核评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求真务实,切合实际,确保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被考核的部门直属单位名单,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报市考核办研究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