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语用字的通知
通办发〔2004〕2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机关公务用语、用字,提高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水平,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强化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的意识,把规范公务用语用字作为改进机关作风、依法文明行政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举措来认真对待。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普通话作为机关的工作用语、会议用语和交际用语。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立足提高自身文明素养和公众形象,学好、用好普通话,并养成良好习惯。
三、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掌握异形词的正确使用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简字,并避免错别字,提高自己应用规范文字的水平。
四、为迎接今年10月省对二、三类城市(即省辖市和县级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语委,认真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各项基础工作,对2002年以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字的情况(包括:公文、印章、简报等用字)和公示性用字(包括标志牌、名称牌、指示牌、版报等)的情况,认真组织一次检查和整改。
五、切实加强对规范公务用语用字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党政机关要在通过下发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务用语用字作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选定基础较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公务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公务用语用字工作的水平,塑造机关良好的公众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