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发〔2004〕9号
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农民致富工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8号)和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程度,加快推进“农民收入倍增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现“两个率先”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全市各地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拓展农民就业渠道,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集中表现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仍然较多;劳动力整体素质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未真正形成;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等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的步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实现农村跨越发展,核心问题是增加农民收入。我市农村人多地少,农村劳动力总量、分布密度均居全省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不仅是扩大农村就业、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必由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实现“两个率先”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农民致富工程来抓,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要认真总结在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务必使这项重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发展生产力、扩大农村就业、推进城市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为目标,坚持就地转移与异地输出同步,就业与创业并重,职业转移与身份转移结合,按照“城乡统筹、政府推动、各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拓宽就业空间,建立培训体系,完善信息网络,发展中介组织,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力争今年全市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达到6万人以上,今后几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率每年新增2-3个百分点。
三、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新空间
(一)推进“三化”发展,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一是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培育农民就业的新空间。通过大力发展项目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项目、种养业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民的就业率。二是加快推进农村工业化,拓宽农民就业的新领域。优化农村工业化布局,提高工业园区的建设水平,形成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就业集中的新型工业化发展格局,增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规模集聚能力。加快发展民营经济,鼓励农民自主创业,着力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宽松环境。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提供农民就业的新载体。把大力培育县城镇、中心镇作为重点,统筹规划城乡生产力、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布局,做大做强服务业,努力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人流、物流、信息流向城镇集聚。
(二)努力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大力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加强与上海、苏南等地区的劳务协作,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市外、省外转移。紧紧抓住上海举办世博会、北京举办奥运会和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机遇,努力寻求更多的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我市建筑业的优势,积极参与市外各类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国家各类重点工程建设中占有更多的劳务份额。积极参与国际劳务市场分工,以机械、服装、船舶、电子装配、海洋捕捞、建筑安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输出一批有技术专长的农村劳动力到境外从事劳务活动,带动农村劳动力走出国门就业和创业。
四、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组织化程度
(一)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充分发挥城乡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监督和管理,形成统一市场规划;优化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积极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的职能作用,村(居)委会都要设立以兼职为主的劳动力信息员,逐步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形成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兼备,市、县(市)区、镇、村四级贯通,面向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取消城镇劳动力与农村劳动力就业条件的区别,建立统一的就业准入制度;取消城镇劳动力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区域的限制,形成劳动力优化配置的市场机制;取消城镇用人单位对农村劳动力分行业、分工种的分类管理限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机制;取消“农民工”、“外来劳务工”身份界限,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在用工、分配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上一视同仁。制订和逐步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办法,实行劳动力规范、有序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登记、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及城镇登记失业率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分析制度,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
(二)强化劳务中介服务。各地要着眼实际,认真规划,大力发展劳务输出中介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多种类型的劳动力转移中介服务机构,使每个乡镇至少有1家劳务输出中介服务公司。重点培育一批输出规模在千人以上的劳务输出企业。加快形成具有培训、中介、管理、服务、维权等功能和开放、有序、规范的劳动力转移服务体系。
(三)开展劳务技能培训。加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鼓励有培训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发挥作用,逐步形成覆盖城乡,服务于城镇和农村广大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开发服务体系。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编写地方教材,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发展对农民特别是回乡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全市新增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率要达到60%以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培训格局。进一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合理确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布点,对经过培训合格的应及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颁发。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级从再就业基金中划出专款,用于对县(市)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工作进行补助和奖励。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按照社会人口人均1-2元的标准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基金,与省、市下达的专款统筹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服务机构的贷款贴息或补贴及劳动力转移工作经费。市、县(市)区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担保。对新办的以组织本地劳动力向县(市)区以外的地方输出的各类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可以减免行政性收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有关税收政策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类有资质的劳动力转移中介服务组织,向南通市外输出本地劳动力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每输出1人50元的奖励,其中市级承担20%;对有资质且年培训输出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培训机构,每培训并输出1人且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50元至100元的奖励,其中市级承担20%。市级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劳动局、财政局另行制订。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和输出中介费用支出由县(市)区统一承担。积极鼓励和扶持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返乡创业,返乡创业者享受与招商引资相同的规费减免、资金信贷、土地安排、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营造劳动力转移的良好环境,保障农民就业合法权益
(一)彻底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各类用人单位发布招工招聘简章和信息不得针对农村劳动力设限。各行业、企业和工种所要求的技术资格和健康等条件,对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劳动力要一视同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地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免收门票费、求职登记费和中介成功费,所免费用按照城镇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的办法予以补助。切实减轻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进城就业的经济负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民进城就业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规范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流动就业证、暂住证、婚育证管理,严禁利用发放证卡进行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
(二)切实解决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后顾之忧。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完善土地流转政策,不得在承包期内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切实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离乡不离土的劳务输出人员要保留其承包权。劳务输出人员通过转包、转让、互换、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办理流转登记手续。对侵犯劳务输出人员合法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和纠正。针对农民外出务工资金不足的情况,各乡镇可采取组织输出单位担保和农民联保的方式,积极提供担保贷款,用于解决外出务工的经费困难。
(三)切实保障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务中介服务企业必须与农村劳务输出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工作时间及提供有关劳动保障条款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村劳务输出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要将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依法组织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加入工会。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劳动保护,对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村劳务输出人员,依法享有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强制农民参加的培训一律不得向农民收费。向建筑企业收取的建筑管理费,一律不得转向民工摊派。严禁向民工收任何形式的押金和保证金。
(四)严禁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动输出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各级建设、劳动 (下转第13页)(上接第5页) 保障等相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将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纳入农村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顺利推进,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大决策的研究和制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农办作为党委主管农村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加强协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就业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就业政策制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认真研究、协调统筹城乡劳动保障政策,做好有关业务管理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制定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进入小城镇的政策措施,在城乡劳动力就业所需场地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并协调开展建筑行业的技能培训。财政、公安、工商、税务、教育、民政、国土、农林、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各自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与城镇劳动力就业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在切实开展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同时,还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做到全乡劳动力的总数清楚,年龄、性别清楚,文化技能清楚,家庭情况清楚,择业要求清楚,输出人员的去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