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南通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4-12-2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04〕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南通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实现南通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oo四年十月)

  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社会福利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行列,现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145万,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8.65%,位于全省之首;我市仅有国家办养老福利机构9家、集体办养老福利机构178家、社会组织办养老福利机构2家、个人办养老福利机构12家,总床位10348张,占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0.71%左右,老年福利服务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因此,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

  一、明确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方向。加快建立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发展,覆盖老年人、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中介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自行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逐步实现全市的社会福利社会化。
     (二)目标任务
     到2006年,在我市基本建成以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和集中收、寄养人员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老年福利设施床位总数力争达到1.4万张,基本实现养老设施床位总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各县(市)至少建立一所集养护、医疗、康复、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社会福利机构,确保内设床位不少于150张,有条件的县(市)建一所儿童社会福利院。各街道确保其养老床位不少于30张,各社区要改善或增设老年人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托或上门护理的服务项目,逐步形成社区居委会有站点、街道有服务中心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网络。农村所有乡镇要建立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确保内设床位不少于80张。
     (三)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种渠道投资方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于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项目;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资助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努力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拓展福利彩票市场,筹措更多的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实行优惠政策,鼓励集体、社会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福利事业。现阶段的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同时也可以通过收养、家庭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在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

  三是运行机制市场化。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四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切实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需求。

  五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严格依照岗位专业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水平。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福利服务队伍,实行社会福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式,不断壮大社会福利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二、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扶持力度

  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苏政发〔2002〕96号)的要求,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人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级政府要将新建和改造社会福利机构及增加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把新建或改扩建社会福利设施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并从资金上予以支持。
   
  (二)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老人以上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
   
   (三)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计划部门优先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财政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部门免收教育地方附加费。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福利机构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执行房屋他项权登记费标准。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六)直接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安装材料费用,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污水排污费暂不征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费减半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减免征收;对社会福利机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的养路费,按有关政策由福利机构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八)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与其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的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九) 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对儿童福利机构救治孤儿和弃婴的医疗费用,可由各级民政部门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    
   
  (十)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如收养福利院的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仍可享受国家的生活供养标准,直至自食其力。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孤残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参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给予推荐安置,接收孤残人员的用人单位,要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福利机构的福利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享受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一)社会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努力构建扎实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
     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协调、指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新办老年人福利设施要按照规划和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划》(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
   
  (三)从严督查,确保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健康运行。
     各地新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拆迁管理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