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行政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2-2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办发〔2004〕89号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后勤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市行政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行政中心办公、未单独设置财务审计职能处室的党政机关、市直单位、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均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范围。在行政中心外办公的市宗教局、侨联、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亦纳入此范围(具体名单附后)。集中核算管理的资金范围为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二、基本原则

  市行政中心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原则不变、资金使用范围不变、资金审批权限不变、财务人员关系及待遇不变”的原则,通过统筹使用财务人员,节约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三、组织机构

  组建市级机关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中心”),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中心财务集中核算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会计中心人员由纳入集中核算管理的部门会计人员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审计处有关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派驻人员的工作分工、日常考核及情况反馈由会计中心统一负责。有财会人员编制、未向会计中心派驻或足额派驻财务人员的单位,相关工作委托会计中心承担,并根据工作量向会计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

  四、主要内容

  (一)纳入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单位的会计岗位、银行帐户一律撤销。各单位配备一名财务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收支报帐等工作。现金、转帐、汇兑等资金结算,行政及事业经费、专款的拔入及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由会计中心统一承办。

  (二)会计中心为各单位设立独立的帐户,分户进行核算,真实反映单位资金收支变动全过程。同时,通过银行设立服务专柜,代行会计中心全部现金收付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纳入会计中心集中核算管理的单位,结帐日定为2004年12月28日,各单位应在2004年12月31前向会计中心办理有关会计资料移交手续,财政等部门负责监交。从2005年1月1日起,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由会计中心承担。

  (二)会计中心要运用先进的会计管理软件进行各项业务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核算质量,降低管理成本;要科学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岗位职责、财务制度、业务流程、考核办法、服务承诺、工作规范等,以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充分发挥核算和服务职能,确保各单位的正常运转。(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