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发〔2004〕19号
为加快我市国有资产的优化整合,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市属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属工贸系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整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营运监督体系为目标,降低营运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整合方式
(一)将南通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商贸控股有限公司、南通轻工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华容集团有限公司5家资产经营公司合并,组建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5家资产经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止所投资企业仍保留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授权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
(二)市国资委授权给5家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土地及非居房,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国土、房管部门清理后授权给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
(三)将2004年12月31日止南通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资产(含其对外投资企业保留的股权),委托给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
(四)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是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并对其负责,主要从事资本经营和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实施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完成国有资本经营责任目标,并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经济运行监控;2. 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3. 对其投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依法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4. 承担市国资委交办的事项。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选的确定及任免程序按市国资委《南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通资委〔2002〕2号)办理。公司遵循“精干、高效、务实” 的原则,设置与自身职责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人员控制在20人左右。公司人员为企业性质,工资分配方式原则上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5家资产经营公司的清理注销工作由新组建的南通工贸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三、整合中的人员安置
(一)在职人员的安置。5家资产经营公司整合后,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和“优化结构、充实基层、人岗相宜”的原则妥善分流安置在职人员。具体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工贸系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整合中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04〕85号)执行。
(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5家资产经营公司代管的原主管局离退休人员及本次整合中提前退休的人员,由市国资委管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四、整合中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
(一)清理资产。5家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清理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进行,本次资产清理的基准日为2004年11月20日,资产清理工作的责任人为5家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代表。各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人,认真开展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等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状况,积极清收各项债权及对外投资的权益。资产清查结果上报时间为2004年12月5日前。
(二)检查核实。市财政局(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经贸委等部门组成资产核查小组,对各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检查(包括对近几年的财务检查),同时对资产经营公司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资产核实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国资办)与审计局分别提出资产处置意见,作出离任审计报告。
(三)资产处置。市财政局(国资办)资产处置意见经市属工贸系统资产经营公司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后,5家资产经营公司按要求做好相关资产的移交工作。各资产经营公司不得自行处置或变相自行处置相关资产。
(四)债权债务处理。5家资产经营公司须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确需保留的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南通工贸资产经营公司承继。
(五)授权资产的交接。5家资产经营公司将保留的国有产权(股权),授权经营管理的土地资产、非居房、南通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资产,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核定数移交给新组建的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移交工作应在2005年1月20日前完成。
五、相关职能的调整
按照《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工商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通委发〔2004〕18号)精神,5家资产经营公司受托承担的部分企业的党群事务及其他社会管理职能按区域分别移交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目前尚未属地管理企业的党群事务管理及其他社会管理职能,暂由新组建的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移交。对属地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职能由相应的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六、整合工作要求
资产经营公司整合工作,从2004年11月下旬开始实施,2005年1月底前结束。
市属工贸系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整合,是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工贸系统各资产经营公司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整合工作纪律,确保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整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适应新型国有资本营运体系的需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