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04〕85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工贸系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整合的总体部署,参照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工贸系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整合过程中人员分流安置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n\r\n 一、基本原则\r\n (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既充分考虑2001年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又兼顾资产经营公司整合后的人才需求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接纳能力。\r\n (二)充实基层,优化结构。根据需要,选派部分人员充实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改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人员结构。\r\n (三)分类指导,人岗相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指导、分层负责,区别人员历史情况,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岗相宜、各得其所。\r\n (四)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公开分流安置的政策规定,公正、平等地安置每一位人员,实行规范、有序操作。\r\n\r\n 二、范围和对象\r\n 南通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商贸控股有限公司、南通轻工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华容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03年12月31日在册的现职人员,以及2000年由市级机关经组织选派到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员。\r\n\r\n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r\n (一)提前退休。至2004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20年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原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及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可在2004年12月31日前(或人员分流工作开始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r\n (二)自谋职业。鼓励领办、创办民营经济组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辞职手续后自谋职业。\r\n (三)充实到市、区机关部门工作。对符合进入机关工作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编制、职数允许的条件下,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必要程序,安排充实到市、区两级机关部门工作。\r\n (四)到相关事业单位工作。市各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要优先接收业务、专业相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分流人员。\r\n (五)充实到整合后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下属投资企业工作。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整合过程中要考虑相应业务骨干进入整合后的资产经营公司工作。整合后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目前在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作的人员中选择。\r\n (六)办理内退手续。至2004年12月31日,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企业性质人员,办理内退手续。\r\n (七)办理协保手续。至2004年12月31日,凡工龄满30年或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企业性质人员,办理协保手续。\r\n (八)原纺织控股、精华集团、商贸控股、轻工控股、华容集团5家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管的原主管局离退休人员统一由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r\n\r\n 四、人员分流的待遇\r\n (一)原机关工作人员\r\n 1. 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待遇按本人机关职级并参照通办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n 2. 对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一次性发给补偿金2万元(含按照通办发〔2001〕20号文件精神规定的1万元),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退职金,退职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3×12个月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其本人机关职级2004年12月的标准计算,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以及综合补贴、职岗津贴、基础津贴、地方岗位津贴)。对领办、创办企业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r\n 3. 对转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人员,一次性发给补偿金2万元(含按照通办发〔2001〕20号文件精神规定的1万元)。同时发给安置费,标准为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其本人机关职级2004年12月的标准计算,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以及综合补贴、职岗津贴、基础津贴、地方岗位津贴)。今后如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本次分流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计算补偿金的依据。\r\n 4. 上述2、3两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机关工作年限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辞职或进入企业时,按其机关工作年限给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贴标准为:本人按机关职级计算的2004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口径同上)×工作年限×0.3%×120个月。\r\n 5. 对安排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在企业所购买的股份、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清理,并将其在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作期间收入总额的15%上交财政。\r\n\r\n (二)企业性质人员\r\n 1. 对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r\n 2. 对办理协保手续的人员,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另发给适当补贴。\r\n 3. 对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2004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作年限。另发放适当鼓励费。\r\n 4. 内退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协保人员的适当补贴和自谋职业人员的鼓励费标准,另行制定。\r\n\r\n (三)对原已享受人员分流相关政策待遇的,不享受本次改革规定的待遇。\r\n \r\n 五、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r\n\r\n 市属工贸系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整合是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r\n (一)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制。科级(相当于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分流工作由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中:对原公务员性质的人员,由市人事局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对原参照管理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对企业性质的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市纪委、经贸委、监察局和财政局要予以积极配合。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公司的人员分流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r\n (二)要深入细致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妥善解决分流人员的实际困难,积极稳妥地完成人员分流安置。现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交接按照《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工贸系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整合的意见》(通委发〔2004〕19号)实施。\r\n (三)要严格执行纪律规定,做到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r\n本意见只适用于本次市属工贸系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整合,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