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4-12-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年来,我市依照《条例》的要求,结合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加强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的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的经营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市文化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为原则,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科学确定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上网计算机的总量,合理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布局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备案,并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当年拟新增经营场所数量和布点范围。

  二、依法准入,规范审批。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的申请人,持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向文化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文化部门在公布的年度增量计划和布点范围内,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同意筹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发给批准文件;文化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当年度已经批准(含同意筹建)的申请,方便公众查阅。申请人持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部门实地检查、审核合格后,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对申请人的申请,各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科学引导,严格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的引导,督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要对上网消费者加强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抵御有毒有害等不健康信息;要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擅自设立“黑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广泛发动家长、教师和其他人士参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要加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进程,不断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实现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控,并将日常检查、临时检查和实时监控紧密结合,巩固前阶段整治成果,防止违法经营回潮。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目前还存在的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完全符合《条例》规定的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规范的原则,在经营户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完善并重新提出申请后,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尽快解决遗留问题,尽量减轻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经营主体的平稳转换。原集中经营,现申请扩大经营规模、变更营业场所的,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五、各地政府及文化、工商、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充实执法力量,严厉打击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准入轻监管的不良倾向。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从事或变相从事、参与或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确保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发展,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