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4〕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市区城郊农村部分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因土地和农业人口因素的变化,需要撤销原有建制以适应城市化的要求。为认真做好这部分村组撤销建制的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撤销村组建制的范围条件。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或者被征地安置的村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其村组建制应予撤销;凡是人均耕地(含农业结构调整中转作其他农用地的耕地,下同)不足0.1亩的村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的规定,其村组建制也应撤销。
二、规范撤销村组建制的办理程序。符合撤销建制规定条件的村组,由所在乡(镇、街办)按有关程序提出,并经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民政局申报;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对申报撤销建制村组的人口、土地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村组建制后,按有关规定公布实施。
三、落实土地管理和人员安置政策。村组建制撤销后,原村组的剩余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其中暂未利用的耕地可安排给愿耕种者继续耕种,其使有权在以后建设需要时及时予以收回。依法收归国有的剩余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占用时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撤销建制村组涉及的人员安置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安置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中相应调整。剩余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四、加强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村组建制撤销后,原村组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及管理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65号)的规定办理。市农办等部门要会同各区政府加强指导和监督,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建制撤销后居民管理工作。村组建制撤销后,各区可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建立社区或就近划入社区管理;撤销建制的村民小组建立社区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仍由原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调整。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