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实行市区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4-10-29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04〕93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财政体制引导经济发展功能,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按照"收入属地、市区共享,既得不变、财随事转,鼓励发展、兼顾公平,落实责任、相对稳定"总体思路,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总目标,强化财政体制引导经济发展功能,构建市区财政收入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市区各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税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财政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按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理顺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并明确其责任,努力提高市区财政支出总体效益;注重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税监管,健全财政收入征管体系和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体系,促进区域之间、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本次市区财政体制改革,在省对市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总体框架下进行,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税收属地划分与财政利益共享。以"构建市区经济利益共同体,增强市区三级政府发展经济合力"为出发点,改变按纳税人行政隶属关系或所有制性质确定税收归属的办法,实行按税源属地原则划分各区财政收入范围的新体制,建立市区财政收入利益共享新机制。

  (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以"明晰事权、落实责任,切实提高市区公共服务水平"为取向,逐步理顺、明晰市与区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事权,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按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相应调整区级财政支出基数,增强区政府在城市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的职能。

  (三)效率与公平相兼顾。以"充分调动和保护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在保障各区原体制既得财力的前提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推行"财政收支挂钩、全额比例分成"的财力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市对区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和区级财政收入超收激励机制。

  三、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财政收入属地管理

  自2004年1月1日起,市区所有纳税人交纳的各项工商税收以及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除难以严格按行政区域划分的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讯、供电、烟草、石油、盐业等行业交纳的地方税收和市车管、运管等部门代征的税收界定为市级财政收入外,统一按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以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为界限)划分为各区财政收入。设有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的企业预算级次,按总、分机构独立核算地点认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预算级次,按总机构所在地认定。建筑业、房地产业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除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由公司总部集中缴纳的税收外,一律按施工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认定。原体制中跨区注册、异地纳税的企业和按市区工业总体规划进行跨区整体搬迁的市属企业,其预算级次在本次体制改革中一并调整。

  排污费、水资源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除社会保险基金之外的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预算级次继续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二)建立市区财政收入共享机制

  1.核定财政收入基数。按市区财政收入属地管理有关规定和2003年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经常性财政收入实绩,核定各区财政体制收入基数。各区经常性收入,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地方工商税收和契税收入。

  各区除经常性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地方级财政收入,作为专项结算收入,不列入财政体制调整收入基数。

  2.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按各区2003年体制正常分成既得财力和本次体制改革中明确的新增区级政府事权补助数,核定各区财政体制支出基数。各区2003年体制正常分成财力基数,按原体制规定和2003年决算数核定。体制调整新增支出基数,按2003年市对区财政体制外专项结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以工代赈"、社区平台建设、民兵训练、农改居人员补贴等各项经常性支出补助实绩和相关规定核定。

  3.经常性收入全额比例分成。自2004年起,各区经常性分成财力按各区经常性收入实绩和25%比例计算。

  4.转移支付挂钩增长。市对各区转移支付补助基数,按本次体制改革中核定的各区财政经常性支出基数与经常性收入分成财力基数的差额核定。实行转移支付与财政收入挂钩增长,自2004年起,区经常性收入每增长1%,转移支付递增0.7%。为了保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应保尽保,在体制运行过程中,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累计增幅超过市对区转移支付额累计增幅的,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5.专项收入单项结算。自2004年起,农业税以及各区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的排污费、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除按规定上交省以外全额留用;耕地占用税,崇川、港闸两区分成比例为25%,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成比例为50%。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2003年各区分得财力(含市对区定额补助)占市区总分得财力的比例和当年市区总分得财力实绩分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各项政府性基金,按各有关规定专项结算;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收入,按各区2003年返还基数和属地口径上划中央收入增幅以及1:0.25的系数环比递增返还;上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返还,按所得税共享改革时核定的基数定额返还;原体制核定的各区固定上解基数,继续定额上解。

  (三)建立市区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

  以省核定我市市区出口退税基数(25%部分)为总基数,按财政收入属地管理调整后的各区2003年出口退税应退数额占市区的比重分别核定各区出口退税基数,并按省规定的出口退税返还基数核定办法和25%的经常性收入挂钩比例核定各区出口退税返还基数。自2004年起,因中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增加的地方财政负担,由市与区按调整后体制财力分配格局共同负担。

  (四)建立区级收入超收激励机制

  为了调动和保护各区狠抓投入产出管理、做大财政"蛋糕"的积极性,激励争先创优, 2004年及以后年度,各区经常性财政收入持续比上年增长18-25%(含25%)和25%以上的,市财政将分别按区增收部分市所分得财力的40%和60%,分年度对区安排发展经济专项补助,并进入区级财力基数。

  (五)明确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政策

  自2004年起,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常性收入每增加8000万元,港闸区经常性收入每增加6000万元,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用于对各区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的奖励。

  上述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上级政府调整财政体制,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作进一步完善的,市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市区财政体制和完善有关措施。

  四、财政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实施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城市建设体制以及企业管理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更好地发挥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效应。各区要积极培育税源,建立健全财政收入征管和协税、护税网络体系,促进市区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要进一步加强财税监管,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争拉、互挖税源的违规行为,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新的财政体制平稳运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