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严禁向学生家长强行收取捐资助学款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4-12-0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04〕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全市中小学依法收费意识逐步增强,收费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违规收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仍有少数县(市)和乡镇政府利用开学之机,违背学生家长意愿,统一时间、统一标准强行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助学款,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已经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坚决制止向学生家长强行收取捐资助学款的违规行为,推动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认识强行收取捐资助学款的社会危害,坚决纠正并限时清退到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摆在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位置。去年和今年,中纪委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均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列为纠风工作重要任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4〕9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立即停止执行所有与中央、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相悖的文件和规定,停止一切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助学款的行为。但仍有少数县(市)和乡镇政府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强行或变相强行收取捐资助学款,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县(市)、区政府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强行或变相强行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助学款的行为,已经强行收取的必须限时清退到位。

  二、严肃查处强行收取捐资助学款行为,切实规范教育收费秩序。
  各县(市)、区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特别是强行收取捐资助学款的行为。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要求,除规定的"一费制"收费三个项目和服务性收费五个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违反规定者,要按党纪政纪坚决予以查处,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要求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分管副职的领导责任。

  三、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职责。要依法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严肃查处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力求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