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发〔2004〕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跨越发展,全力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加快“两个率先”和全面小康进程,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组织开展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活动
1.充分认识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重大意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我市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富民强市步伐,争当全省江北“两个率先”排头兵的必然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重大意义,真正按照“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的要求,做到思想彻底解放,政策彻底放宽,服务彻底到位,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南通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沃土和民营企业家创业的乐园。
2.明确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奋斗目标。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就是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民营经济发展上,力争增长速度全省最快、民众创业全省最热、发展环境全省最佳,进而做到经济占比全省最高、结构层次全省最优、质量效益全省最好,最终达到经济总量全省最大。实现这一目标分两步组织推进。第一步,从现在起到“十五”期末,为全面打基础、争先进位的阶段,力争全市民营经济主要指标在全省的位次前移1-2位,并使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占gdp的比重、对城乡居民收入的贡献率等指标在全省领先;第二步,“十一五”期间,是加速民营经济发展、全面实现第一大市目标的阶段,在形成民营经济“铺天盖地”发展之势的基础上,培植一批称雄国内外的民营企业集团军,力争民营经济总量规模、科技水平、综合竞争力等达到全省第一。
3.大力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要办好民营经济专栏、专题节目,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勇于创业、善于创业、创出大业的先进典型,营造重商、亲商、扶商、富商的氛围,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动机,使人们思富的欲望和冲动变为创业的行动,迅速掀起户户争先创业、人人争当老板的创业热潮。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4.放宽准入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所有领域,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不得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基础、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一般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已建成的项目,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5.降低准入门槛。设立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为《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并允许分期注入。创办民营科技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和各类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生产型民营企业登记时,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以注册场所登记注册,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由企业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
6.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工商登记“告知承诺制”。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必要的前置审批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抄告有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要及时向投资人(企业)提出具体审批要求。投资人(企业)对审批部门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的承诺,审批部门书面认可后,工商部门可予先行核发营业执照。
7.鼓励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创业领域。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外,允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和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认定后,其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作价入股,经评估和认定后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企业改制可以其名称连同全部或部分资产出资,对名称可以评估作价。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和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以及名称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8.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党政机关的优秀人才,特别是科技拔尖人才创办民营企业。有关部门要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办、领办、帮办民营企业。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提前退休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经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经批准,一次性发给辞职费和鼓励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提前退休或辞职创办民营企业以及到民营企业就业,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9.支持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核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10.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的,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展生产自救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其开业1年内免征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其中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作为企业生产启动资金,并可按规定免费参加一次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以社区服务为主的小企业,继续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形式给予扶持和过渡,3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带动就业的小企业,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项目开发咨询、开业辅导和小额贷款担保等支持体系予以大力扶持。市级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大力引导、支持帮扶对象自主创业。
11.公平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同样适用。
技改项目贴息、技术创新项目经费、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参加经贸活动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同等待遇,在投产初期可参照市场运行情况,按照高于同行业投资回报率的原则核定价格。对于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尊重民营企业的合法所得,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完整,不受侵犯。
12.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结合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科学合理地安排民营经济建设用地布局。在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对民营经济用地给予倾斜,依法保障其必要的用地需求,对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市、县(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允许民营企业租赁集体土地或以年租金的方式逐年向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租金,降低用地前期成本。民营企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免收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耕地开垦费。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13.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设立市、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资金,从民营经济对财政新增贡献部分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特色产业集群、民营经济园区、规模市场建设,以及用于服务体系建设、企业家培训和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各类科技计划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扶持资金。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支持。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性资金对信用担保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鼓励成立民营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民营担保基金。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核定的民营担保机构从事为民营企业担保业务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减免市以下(含市)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规费。民资分红部分继续留入担保基金的,减免个人收入所得税。
三、激活适应民营经济加速发展的体制机制
14.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体制条件。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以收购、入股、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利用现有生产资源实施规模扩张。原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可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打破行业垄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有回报预期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
15.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技研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市政府每年对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的新技术专利、参与国际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予以专项资助。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品牌经营活动,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6.扶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每年根据企业净资产、营业收入、利税、投入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市百强民营企业,并在项目审批、资金贷款、发展用地、生产用电、技术进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促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形成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和小巨人企业。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实行资本经营,对上市前期费用等政策扶持,民营企业均可平等享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多渠道、多形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17.加强对民营业主的教育、培养。相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经常性地对民营业主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抓好民营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培养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入党。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载体建设
18.加强园区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经济开发区都要开辟民营经济园区,建立区中园。乡镇工业园区要突出以发展民营经济为主。集中力量,办好一批特色工业园区,积极引导相同、相似、相关的民营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
19.加快产业集群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延伸产业链,壮大企业集群,提升产业优势。进一步拓展床上用品、纺织服装、五金电动工具、钢丝绳、花木盆景、海洋产品深加工、船舶修造等产业集群。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壮大规模,加快形成区域特色产业群。把特色经济区块的基础设施与小城镇建设、大交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
20.大力培育骨干专业市场。发挥区位、港口和交通优势,结合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加快骨干专业市场的培育发展。要着力优化市场布局、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档次、增强市场实力,充分发挥专业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要突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全力做大一批骨干专业市场,努力形成一批年成交额100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
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1.努力改进各类执法检查的监管方式。按照多服务不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的要求,积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下放批准权、上升否决权”的要求重新配置职权。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外,市、县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含查帐、验收等),一年内原则上不准超过一次。确有必要进行多次检查的,须按隶属关系书面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加大对执法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地组织民营企业经营者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2.营造宽松的管理环境。各级执法部门要大力提倡人性化管理,全面实行第一次违规或轻微违规教育警示制度,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创业中的一些非规范性行为,要由事后检查为主向事前指导服务为主转变,由以罚代管为主向教育提高为主转变。对企业未尽告知义务、第一次违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未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不得罚款。必须处罚的,只能按规定的下限罚款。
23.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含市级)以下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省级(含省级)以上按规定要求收取的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实行收费扎口管理制度,由市物价局编制并免费发放南通市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手册,及时将取消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各费用执收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收费,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签字,实行阳光操作。严格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收罚报告”制度。所有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24.设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市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发展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接受企业投诉举报,组织突出问题的查处,公开曝光滥用权力的案件。市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设在市监察局,与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合署办公。各县(市)、区也要设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
25.放手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26.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服务。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开发基金作用,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管理型、技术型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实行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享受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考试,也可参加市组织的地方高级人才职称评价;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建立经理人才评价与推荐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在通投资的民营企业主,不受学历、户口所在地等条件制约,年上交国家税收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引进高层次人才,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7.强化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及时、广泛地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南通市民营经济咨询服务中心和民营经济网站,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高效率、全天候为民营企业提供投资项目、政策咨询、企业供求、统计资料等信息服务。
28.完善司法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民营企业经营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知法、守法和用法能力。法院要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审判工作,并加大对已经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的犯罪,并依法严肃查处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及时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司法部门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29.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推进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加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力量,强化组织协调功能。继续完善市领导与重点民营企业联系挂钩制度,畅通和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渠道,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迅速及时、扎实有效地协调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实际问题。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把手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对照“温州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研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突破性政策措施,积极打造最佳办事环境。
30.组织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强化考核奖惩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营经济“红旗县(市)区、标兵乡镇、明星村、百强企业和最佳服务部门”评比竞赛活动,形成比学赶超热潮。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考核体系,在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加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的比重,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在发展民营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尤其是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31.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计、经贸部门要抓紧改进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过程中,可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