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