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机构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三批削减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4-04-2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自2003年9月开始,我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原则和争创全省最佳办事环境的要求,对照《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对市级政府机构前几次清理保留的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进一步削减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98项,其中取消审批80项,取消企业登记前置审批10项,改变管理方式112项,暂停执行96项,现予公布(详细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此次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凡明确取消的事项,不得继续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明确暂停的事项,一律暂停审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也相应取消或暂停执行。凡确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迅速研究落实相应的调整措施。

  二、要认真分析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事前指导和后续监管,切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涉及社会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要按照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加强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出现管理脱节和失控。涉及企业享受政策优惠需要提供服务的事项,要主动与有关方面搞好衔接。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抓紧清理与削减审批事项有关的文件规定,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操作,改进方式,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附件:南通市级政府机构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三批削减事项目录(298项)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