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海岸线管理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3〕58号)实施以来,全市江海岸线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岸线使用管理工作,促进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开发建设的工作效率和综合效益,确保我市沿江开发江海联动战略全面快速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江海岸线特别是沿江岸线使用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关于岸线资源的分类
(一)江海岸线是包括一定水域与陆域的特殊资源,是优化沿江沿海生产力布局的重要载体,应当根据其资源条件和开发价值,加强分类调控,确保合理使用。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岸线分类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沿江各类岸线及相应的水域、陆域范围具体界定为:
1.深水岸线,指距江堤500米内长江水深可达10米以上的岸线,含300米水域和15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
2.中深水岸线,指距江堤500米内长江水深可达5米以上的岸线,含400米水域和10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
3.浅水岸线,指距江堤500米内长江水深不足5米的岸线,含500米水域和1000米以内的纵深陆域。
沿海深水水道岸线所含水、陆域范围,按照沿海港区开发的具体规划确定。
(三)根据《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南通市沿江开发详细规划》,全市沿江岸线分为港口公用岸线、工业仓储岸线、过江通道岸线、水源保护岸线、生活旅游岸线和其它生态保护岸线。各县(市)政府和市计划、港务、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抓紧编制各类岸线开发、整治和保护的专项规划,制定具体、明确的调控管理措施。
1.港口公用岸线的使用,按照《南通港总体规划》和各港区的具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加强重点调控。
2.工业仓储岸线的开发,根据岸线资源条件和规划使用方向,结合引进项目情况,实行适度弹性调控。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调控标准。
3.过江通道和水源保护岸线,依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刚性控制。大桥、汽渡、电力等过江通道两侧安全控制区、水厂取水口上下游分级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禁止或限制影响安全和污染水源的项目布点。
4.生活旅游和其他生态岸线,根据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和生态保护的规定加强管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二、关于涉岸项目的准入
(四)港口规划区内的深水、中深水岸线,应按《南通港总体规划》及各港区的具体规划要求预留公用泊位;工业仓储类项目不得占用港口公用岸线及其公共作业区域。确需利用岸线兴建专用泊位的,要服从港区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布局要求,预留货物集散公用通道。专用泊位利用率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与社会公用泊位相衔接;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泊位,提高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五)工业仓储岸线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沿江开发规划,重点引进安排产业链长、带动力强且确需使用岸线资源的临港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对港口设施依赖性不强或不需要利用岸线的一般产业项目贴岸布置。
(六)涉岸产业项目使用沿江岸线及后沿陆域,应当根据其投资强度、建设规模以及产业关联情况,择优选择,合理安排,符合以下调控要求:
1.岸线配置长度,根据建设项目的货物吞吐量,以其必须配套的码头泊位和相关设施为依据,并按泊位性质、等级(或设计船型)、年基本通过能力等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港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制定)。要引导项目尽可能向陆域纵深布局,减少临水岸线占用。
2.岸线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基建投资总量(含陆域和水域部分,下同)除以其使用临水岸线的长度计算,工业项目使用沿江深水、中深水和浅水岸线,应分别不低于120万元/米、80万元/米和50万元/米;一产、三产项目分别不低于上述标准的30%、60%。
3.土地投资强度,按涉岸项目的基建投资总量除以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参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适当上浮调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或深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25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或中深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150万元/亩,其它市县工业集中区(或浅水岸线后沿陆域)不低于60万元/亩。一产、三产项目,分别不低于上述标准的30%、60%。
(七)港口公用泊位以及其他公益、行政、军事等非经营性涉岸项目使用岸线,可不作投资强度要求,但要符合岸线配置的规划要求。
(八)使用沿海深水水道资源的产业项目,其岸线和土地投资强度根据当地项目建设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所在县(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关于岸线资源的开发
(九)提倡多种方式开发利用沿江岸线资源,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港口公共设施建设。港口公用岸线,一般不采取一次性出让方式,应当主要通过租赁、合资、合作的方式,以确保港口建设按照规划有序进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仓储岸线,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但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运作提高使用效益。实行租赁和出让方式,均要明确岸线使用权的回收要求。
(十)严格合同约束,防止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无论何种方式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在按本意见明确的审批权限审定后,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岸线使用准入退出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岸线配置长度、项目投资强度、开发建设周期、资源使用年限、项目效益指标,规定岸线资源使用权回收的具体条件及相应的补偿办法。对开发建设后达不到合同约定和本意见规定要求的涉岸项目,要及时调整直至收回其岸线使用权。
(十一)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以及污染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责令整治。对擅自变更岸线使用主体或功能以及占用岸线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其岸线及后沿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已用岸线的整合
(十二)加强涉岸项目使用岸线状况的日常监管,扶优限劣,建立动态整合机制。各地港务管理部门应对现已占用的各类岸线特别是港口岸线,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建立涉岸单位基础台帐,根据岸线规划功能和深度开发要求,拟定资源整合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十三)对原经批准且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要积极扶持,鼓励其通过改建、扩建,加大投资强度,提高产出效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十四)对虽经批准但已不符合规划要求,特别是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严格限制其改建、扩建;对使用效率低于同类项目平均水平50%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有偿转让等多种方式,合理调整其岸线配置。
(十五)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岸线资源的涉岸项目,要依法进行清理,限期收回其所占岸线。
五、关于岸线使用的审批
(十六)坚持统一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各县(市)对辖区范围内使用浅水岸线且不涉及港口设施建设的项目,可在符合总体开发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审批,报市备案;对使用沿江深水、中深水岸线和沿海深水水道岸线的项目,应在初审后报市会审,按规定办理批准或上报手续。在南通港各港区规划范围内建设港口基础设施,其岸线使用的批准和上报手续,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办理。
(十七)完善联审制度,规范运转程序。江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涉及多种复杂因素,必须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坚持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联审制度,规范运转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级联审工作由市沿江开发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沿江办”)组织,负责统一受理市区和各县(市)上报的涉岸项目立项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发给联审成员单位初审;各联审成员单位应按并联运转要求,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专业审查意见报市沿江办;市沿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组织会审;经会审同意使用岸线的项目,在市级权限以内的,由市沿江办按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定程序审批;在市级权限以上的,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上报审批。
(十八)明确审批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联审,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审核论证。各县(市)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定组织相应的审批、审核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批准事项,一经发现都要予以纠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岸线资源的宝贵性和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江海岸线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