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0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促进我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努力实现农民增收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执行《通知》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各项补助资金和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的损失。
二、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时,涉及到市、县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县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
三、对家禽批量急性死亡给予财政补贴,按照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处置家禽批量急性死亡的暂行办法》(通动防指〔2004〕6号)执行。对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农林局《关于加强w、d免疫疫苗计划管理的通知》(通财农〔2003〕109号)执行。
四、对种禽养殖场(户)实行一次性补贴。对于未列入省补贴的地方品种资源场和引进品种祖代场,每套禽补贴10元;对养殖规模在5000套以上的父母代种禽场,每套禽补贴5元。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孵坊),按每个孵化蛋位给予0.2元的补贴。上述补贴资金均由市、县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对既有种禽场又有孵化场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补贴其中一项。
五、对因免收家禽及家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其防疫费部分由乡级财政负担,检疫费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六、鼓励新办禽产品加工企业。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家禽产品加工企业,给予以下优惠:5年内免征防洪保安、教育附加等地方基金;5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安置下岗职工6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有权机关认定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七、以上给予补贴的家禽养殖、孵化、加工企业的名单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共同申报,市农业、财政部门联合确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