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网友,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2017年9月24日,《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获得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副市长赵闻斌,市水利局局长司祝建,副局长蔡莉,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吴海军、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丁盛做客访谈,围绕贯彻实施《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这一主题,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赵市长,司局长、蔡局长,各位嘉宾,欢迎做客南通市人民政府网。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从名称就看出来,我市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法规体系了。为什么要制定《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呢?赵市长,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吗?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市民朋友,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一起谈一谈《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方面的话题。也欢迎大家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的制定,是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的具体行动。习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明确提出要“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省委娄书记指出,江苏发展重点要实现“六个高质量”,其中生态环境的高质量离不开水生态的改善优化。我市地处长江下游,滨江临海,境内水网密布。多年来,全市范围内不断强化河道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初步完善了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体系,现代化管理能力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也逐渐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与高质量生态环境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当前我市正全面开展花园城市、国家生态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三城同创”,以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河道岸线、优化水体结构、提升防洪排涝能力为抓手大力实施清水行动。水利工程管理法制化不仅直接体现“三城同创”的创建水平和成效,也能为维护“三城同创”重要成果提供保障。因此,制定和实施《条例》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态环境期许的直接行动,对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条例》的制定,是全面实行“河长制”、实现河长治的迫切需要。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我市也于去年全面建立“河长制”,并通过了省级验收。全面推行河长制,就是要通过河长治河,实现长治久清、守护清水绿岸。《条例》将“河长制”这一工作机制在地方性法规中固定下来,增加了法律的刚性约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推行河长制,推进河岸共治和“三河三行业”整治,为打赢污染治理攻坚战,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我市水利工程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好的。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初步建成了防洪、挡潮、除涝、灌溉、降渍的水利工程体系,既保障了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供给,又有效地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也逐渐产生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重建设、轻管理”、上位法规定不适用于南通独立水系的具体特性等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对水利工程管理进行规范,这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水法规,也是全省设区市中第一部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
谢谢赵市长。我们知道,法律法规的出台是非常不容易的。那么,《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呢?请市水利局司祝建局长为我们讲讲。
2016年下半年,市人大农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协同市政府法制办、水利局开始了前期调研、起草等工作。水利局高度重视,组建了勤奋务实、业务精湛的起草小组,全程参与起草工作。根据中共南通市委批准的立法计划,《条例》被列为我市2017年正式立法项目。2017年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联合成立了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关各方分工配合,共同参与。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专家举办了水利工程管理立法辅导讲座。农委、法工委先后三次召集市政府法制办、水利局相关人员专题会商,并赴贵阳、昆明等地考察学习。经过起草组起草、市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6月9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立法全过程。在南通人大网刊载《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集意见。多次召开相关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街道、社区以及相关人大代表、管理相对人等参加的座谈会。向市委、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相关部门、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政府及其各部门、镇政府、街道、立法联系点,以及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发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多次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研究、邀请立法咨询专家研究论证,提前向省人大法工委汇报并得到及时指导。7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工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8月24日,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29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9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去年9月24日,《条例》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批准公布后,水利部门积极准备,大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在系统内进行了宣传,印刷了《条例》文本,制定了《条例》实施方案,努力为《条例》的贯彻执行打下扎实基础。
《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呢?
《条例》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工程管理、工程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35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管理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7~18条)。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政府、部门和水管单位监管、养护责任以及重点监管举措。 第三章,工程保护(第19~28条)。规定了禁止行为、规划编制、河长制、水系保护、堤顶道路硬质化、水利风景区建设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29~34条)。就是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35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刚刚也提到,市水利局制定了贯彻实施方案。能请蔡莉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方案吗?
各位网友们,为推进落实《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水利部门制定了宣传计划和贯彻方案,主要包括了指导思想、职责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四个方面内容。这里,我着重介绍职责任务和工作措施两个方面。
一是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资金,依法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设置界桩和标识牌,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职责任务方面,主要包括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方面责任: (一)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建设与管养并重,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良好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是要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1.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2.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并公布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禁止时段,严格管理;3.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江堤、海堤堤顶道路硬质化工程,确保堤顶道路状况良好;4.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
三是要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目标,建立河长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河长制。
四是要加强水利风景区和水文化管理,把水工程建设、水文化、水景观和地域特色文化相结合,打造一批带有鲜明地方“标记”的水利风景区。
(二)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全市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要拟订水利工程名录、提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方案;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时组织除险加固。
二是要加强涉水项目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是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同级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保护河道安全;同时应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上设置限高杆、隔离杆等管理标志,避免车辆对涵、闸、抽水站的损坏。
四是严格执法,依法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阻断防汛通道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电力管理等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利部门的意见。
一是明确职责,在同级水利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是守好自己的管理范围线、监督实施省级维修养护项目、积极开展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创建,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
现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仍然有有法不依、未批先建或者边批边建的情况,《条例》有针对性的规定吗?
三是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尝试推进水利工程社会化、市场化管理,全面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工作措施方面,主要有七项举措: (一)强化《条例》宣传培训工作。1. 媒体宣传。组织开展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网站推送等宣传《条例》活动,召开《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2.户外宣传。阶段性宣传突出重点,以3月22日“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中国水周”为契机,组织对主要商业大街、市民广场、居民小区等场所,采取发放《条例》单行本等方式集中宣传,推进《条例》宣传的广度(该项工作特别是“世界水日”启动仪式上的宣传活动,获得广大市民朋友大力支持);经常性宣传常抓不懈,通过各类工作会议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巡回性地赴各地宣讲《条例》内容,同时结合日常巡查管理和集中整治等工作面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进一步增加《条例》宣传的深度;
3. 单位宣传。组织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学习《条例》培训活动。目前,《条例》基层巡讲活动正在逐地开展。
(二)强化水利工程名录化管理和公示制度。各级水利部门正在确定管理的水利工程名录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省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确定;市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依照《条例》的规定依法确定;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授权县级政府确定。以上名录将适时更新。
(三)加快推进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稳步推进全市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到2019年,全面完成江海堤防、92条骨干河道(省骨干河道51条,增列41条)、172座涵闸站及1座水库的划界确权工作,并对部分已确权的河道及闸站工程进行确权面积复核与地籍信息化。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水利工程功能的完好和效益的良好发挥。
(四)强化河湖水域岸线资源管控。加强河湖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实行水域占用补偿、等效替代,保持河湖空间与功能完好。编制重点河湖岸线保护规划,落实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科学划定岸线生态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功能区,实行岸线用途管制和集约节约利用,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
(五)强化堤顶道路,水闸、抽水站交通桥保护。水利部门将进一步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堤顶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堤顶道路路况巡查,并制止有碍堤顶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堤顶道路的维修、养护,保持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保障防汛抢险与防汛通道畅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禁止履带车及其他有损路面和水利工程的车辆(含机具)、运输易抛撒物品且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通行。利用堤顶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兼作道路的,应当经过严格的技术论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六)强化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水利部门紧抓南通的江海优势和特色,组织编制本地区水利风景区发展总体规划,在确保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突出南通水利特点的前提下,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并将我市悠久深厚的水文化底蕴融入水利风景区建设中,打造一批带有南通地方特色的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
(七)强化水文化建设。保护挖掘河湖文化和景观资源,大力传承历史水文化,持续创新现代水文化,不断弘扬优秀水文化,充分彰显特色水文化,丰富河湖文化内涵,形成“爱水、惜水、护水”的良好社会风尚。实施水文化遗产摸底调查及管理维护,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开展水文化遗产解读工程,合理适度建设水利遗址公园等,为水文化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从两位领导的介绍可以看出,《条例》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其中提到了禁止行为。那么对于普通市民而言,哪些是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呢?能为网友们解答一下呢?
水利工程的保护,人人有责。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日益多样化,这使水利工程保护的难度也不断增加。
在权利这一块,《条例》在第六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对于义务这一块,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一是第十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二是第十九条明确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七项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堤防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等。三是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断防汛通道。
另外,《条例》中有些条款虽然规定了禁止行为,但也有一些经过批准可为的行为。比如,现在一些地方填埋河道、蚕食水域的情况仍然存在,针对这一情况,《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填堵或者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根据所占用水域的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就近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主要在工程管理这一章作了规定,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第十五条规定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改变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是规定了各级水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的,应当同步实施防洪影响补偿工程抵消影响,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条例》的制定,是水利惠民生、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涵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也是水利工作持之以恒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把水利摆在九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之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系统阐述了长江经济带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对加强水利工作重要性的科学概括。通过立法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惠及民生的水利发展格局,从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实现全面小康进程。新制定的《条例》,将我市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水利风景区创建、水文化保护等水利民生保障关键措施纳入了法律范畴,为优化水生态、全民奔小康提供了基础保障。
总之,制定出台、特别是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进一步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嘉宾的出席,也谢谢网友的参与。下期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