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264/2019-08530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批复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复〔2019〕84号
成文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1-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市政府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2019年11月1日《关于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地块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通自然资规请〔2019〕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请你局抓紧组织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附件: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地块挂牌出让方案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

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地块挂牌出让方案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位置

用地性质

土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出让

年期(年)

起挂价

(元/㎡)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0298.06

≤30000(商业≥24000,办公≤6000)

≥2.5且≤3.0(以建筑面积为准)

<40

≥20

40

3520

750

注:该地块距离最近轨道线最近轨道站点(1号线宏兴路站)138米。

二、竞买人范围及要求

竞买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含其法人代表另行成立的企业)不得参与地块的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联合竞买的,联合各方均须具有上述相应条件。如有需要,竞得人请按有关规定自行申请获得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

三、出让金付款要求

出让合同定金(出让金总额的15%)在竞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定金抵作出让价款;竞买成交后1个月内再付清出让金总额的35%;竞买成交后3个月内付清出让金余款。

四、土地交付及动工建设期限

地块位置

土地

交付时间

交地人、交付条件

项目

开工时间

项目

竣工时间

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

竞买成交后3个月内

交地人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交付条件为“五通一平”熟地,即通“路、电、电讯、上水、下水”至红线外50米;地块内无房屋(水泥地坪、河塘沟、树木、地上、地下管、线等均为现状。如按规划要求须实施改造、建设,由竞得人自行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约定交地后12个月内

约定交地后24个月内

五、特别规定

竞得人须按以下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1.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地块挂牌出让的特别规定》。

2.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建设发展协议(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地块)》。

3.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宏兴路南、通盛大道东地块规划条件》(20193033号)。

4.竞得人须在竞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开工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竣工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联系人:袁航,联系电话:51017019、13815233277),并持商办自持承诺书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申请,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履约保证金缴纳等情况的意见(联系人:崔静波,联系电话:83598781、18962809788),逾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竞得人须每天按延迟缴纳金额的1‰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违约金。竞得人须在竞买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领取《成交确认书》,逾期缴纳履约保证金超过资格审查截止期限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按照《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经营性用地网上挂牌出让须知》规定处理。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交商办自持承诺书、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保证金缴款凭证等材料。

5.竞得人通过资格审查,领取《成交确认书》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建设发展协议》,并持《成交确认书》、《投资建设发展协议》与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竞得人在约定交地后12个月内开工建设(办结施工许可证和桩基开工),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开工保证金(不计利息);若未按期开工,则开工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在约定交地后24个月内全部竣工,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竣工保证金(不计利息);若未按期竣工,则竣工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条款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监督。

7.竞得人如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注册企业,则需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由新公司从事受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新公司股权不得擅自转让。本条款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落实,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8.竞得人须自持本地块不低于85%的地上商业建筑和全部地上办公建筑,所有自持部分须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销售和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如需要抵押的,须整体办理抵押登记。竞得人因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造成自持房屋事实转移的,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本条款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

9.涉及商业房屋的设计、审批、建设和销售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执行。

10.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楼堂馆所的禁令。

11.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建筑节能65%。设计、施工:24层办公项目运用BIM技术进行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施工及运营维护等工程阶段采用BIM技术。本条款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

12.项目应建设完善通畅的排水(雨、污水)管网,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雨、污水排口需征求市政排水部门(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意见,严格落实先排水、后接水的要求;切实落实节水“三同时”;规划用地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有燃气用气需求的,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设施要同步建设到位。本条款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监督。

13.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统一要求进行围挡,有完善的进出入口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落实噪音、粉尘等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本条款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和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

14.开发建设中涉及周边地块的,由土地竞得人自行与周边地块使用人协商解决;竞得人除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含耕地开垦费)外,还须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