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20-06238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0〕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湾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通州湾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湾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通州湾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委深改办《关于进一步完善通州湾开发建设体制机制的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计提通州湾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州湾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通州湾示范区开发建设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从2019年1月1日起,崇川区、港闸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园区范围内新出让经营性用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毛收入)统一按5%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通州湾示范区新出让经营性用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毛收入)2019~2020年按5%、2021年及以后年度按10%的比例提取。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用于弥补通州湾示范区财力缺口、通州湾示范区存量政府隐性债务利息支付、承接通州湾示范区项目的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和支线铁路、港口、航道等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营运补贴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通州湾开发建设委员会编制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时,根据已出让待到账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下一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和预计出让价格,编制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根据专项资金明确用途和项目推进及营运情况,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五条 对通州湾示范区每年2亿元的定额财力缺口补助,由通州湾示范区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 用于弥补通州湾示范区存量政府隐性债务利息支出,由沿海集团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与通州湾开发建设委员会会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第七条 对承接通州湾示范区项目的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及用于支线铁路、港口、航道等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营运补贴等,由承接主体或集疏运体系项目投资主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与通州湾开发建设委员会会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局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账,详细登记专项资金拨付信息;用款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支出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 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