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为实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区组织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一)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3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235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32900元。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申请可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的,执行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附件确定的标准执行,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由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与所有权人协商支付移植费,不支付青苗补偿费。未规定补偿标准的青苗以及青苗所有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与青苗所有权人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区物价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包含农村村民住宅在内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通政规〔2016〕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区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作规定的,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