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一是原编制依据中的法规有了新的调整,《江苏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于2019年8月1日正式施行,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二是原成员单位有了新的调整,2019年出台的《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对政府机构做了一定的调整,原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必须做出相应修订;三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导致预案的重要实施主体有了变动;四是应急力量、物资、通讯录有了一定变动。因此,为保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我局在机构职能调整后,第一时间重新启动预案修订工作,并按职责调整再次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目前,已完成各部门、单位修改意见汇总与修订,已具备发文条件。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编制依据进行了修订
删除编制依据中的《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增加编制依据《江苏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于2019年8月1日正式施行,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
依据2019年《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增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删除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经信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方海事局。其他成员单位不变。
(三)调整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将原市政府办(市应急办)职责“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做好信息汇总、值守应急、综合协调等工作。”划入市应急管理局;
2.将“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市应急管理局”,;
4.将“市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将“市农业委员会”调整为“市农业农村局”,将原海洋与渔业局“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及时通知或敦促可能受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区作好防备,负责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
6.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7.将“市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
8.删除“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责;
9.将“市经信委”调整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将“市旅游局”调整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1.删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12.增加市委网信办职责“负责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的监测和引导处置工作” 。
13.其他部门职责不变。
(四)对应急小组进行调整
按前述调整后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对相应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五)对预警信息来源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交通运输系统的内容为“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提供事件所在地水上交通安全、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诱发内河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六)对预警信息发布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将“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整为“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七)对信息处置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将涉及“市政府办公室”的部分全部调整为“市应急管理局”。
(八)对基本应急内容进行了调整
按前述调整后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对相应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九)对应急保障体系内容进行了调整
将所有涉及地方海事机构的内容调整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将所有涉及航道管理机构的内容调整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十)对应急解除判别指标内容进行了调整
将“航道和通航设施通过交通航道部门扫床等测试已经基本恢复”调整为“航道和通航设施已基本满足通航要求”。
(十一)归并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水上应急保障队伍
将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交通综合执法(地方海事)、港航的水上应急保障队伍归并,纳入交通运输系统水上应急队伍统一管理。
(十二)对应急信息、资源等进行了更新
根据我市实际对应急值班电话等情况、应急物资种类、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更新,确保发生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出警和顺利调用相关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