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19-04834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19〕62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07-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南通市生活垃圾及飞灰异地处置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加快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区域间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按照“谁输出、谁补偿,谁接受、谁受偿”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活垃圾和飞灰终端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所在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发展机会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置单位是指全市范围内各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处置厂、填埋场及飞灰处置场(厂)。
第三条 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和飞灰进入辖区外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向处置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缴纳环境补偿费。市外生活垃圾进入本市处置的,也应当相应缴纳环境补偿费。
第四条 环境补偿费根据进入处置单位的生活垃圾量和飞灰量分别计算(飞灰量统一按焚烧生活垃圾量的4%测算),缴纳标准暂定为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10元/吨、飞灰100元/吨。
第五条 各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按生活垃圾和飞灰来源地分别统计上一年度处置量,按标准计算各地应缴纳的环境补偿费,并提请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函告生活垃圾和飞灰来源地县(市)、区政府。各地应当在收到函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处置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缴纳环境补偿费。
第六条 环境补偿费主要用于扶持处置单位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处置单位周边环境整治、修复、提升、补偿以及市政设施配套、周边关系协调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